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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区保安穿“警服”违法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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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两个月内,包头市青山区已有2家保安公司和多名保安因违反《人民警察法》着装受到行政处罚。11日,迎宾派出所民警在巡查中再次发现,某物业小区自行雇佣保安,且所穿服装与警服几乎相同,警方对此行为作出处罚。
在街头巷尾或者小区内,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保安:除了帽徽和警察不同,衣服上没有警号外,他们的帽子、服装颜色、样式都与警服基本相同。别以为这种抖威风的事没人管,以上保安公司和工作人员受罚为类似违法行为敲响了警钟。《人民警察法》第36条规定,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、制式服装和警械、证件等为人民警察专用,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。非法制造、贩卖、持有、使用警用标志、制式服装、警械、证件的,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或警告,同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《保安服务管理条例》则规定,自行招用保安的单位,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,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。
依照上述法律法规,迎宾派出所以涉嫌非法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为由,对该物业公司4名保安作出了相应治安处罚;同时还将追究物业公司违法私雇保安的行政责任,并将依法作出相应处理。
采访中,记者了解到,今年3月26日,青山区治安大队在对青山区保安服务市场进行检查中发现,两家物业公司保安违法穿着与制式警服相同的服装,民警没收了他们的服装,并作出了相应治安处罚。(记者李学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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